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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周边开设赌场只判缓刑?

时间:2019-05-27 09:34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韩兵
 在学校直线距离不足百米处开设赌场,且两次被公安机关勒令停业仍拒不执行,一审判决只判处缓刑,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在学校直线距离不足百米处开设赌场,且两次被公安机关勒令停业仍拒不执行,一审判决只判处缓刑,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近日,黑龙江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支持抗诉的关某开设赌场一案,呼玛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关某租用呼玛县三卡乡百旺家园2号门市,以设立赌博机形式开设赌场,该赌场与三卡中学直线距离仅为92米。经营期间,关某雇用他人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并收取现金,截至案发共获利6.1万元。

  2018年7月,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关某提供12台赌博机,盈利6.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上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

  呼玛县检察院认为,该判决未考量关某在学校周边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已超过立案标准6倍等加重情节,对关某适用缓刑属量刑畸轻,遂对该案启动监督程序。

  由于在案件抗诉阶段,涉案赌博机已被销毁,检察机关遂通过阅卷、实地走访参赌人员、查询大量资料并讯问关某等,查明12台涉案赌博机中有4台可以分别供8人独立操作,公安机关鉴定赌博机数量为12台的意见错误。经检察机关委托,公安机关重新鉴定,认定涉案赌博机数量为40台,已达立案标准的20倍,属于加重量刑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此外,关某经营赌场期间,公安机关曾两次检查并责令其停止营业,其拒不执行,且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赌博机来源及违法所得数额,不具有悔罪表现,不应适用缓刑。

  2018年7月,呼玛县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黑龙江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支持抗诉。2018年11月,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将该案发回呼玛县法院重审。近日,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四年。(记者 韩兵 通讯员 李艳荣 高兴光)

(编辑: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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