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拖欠65名农民工工资59万元,试图一躲了之,先后跑到海南、新疆等地,换掉手机号码,玩起了失踪。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王某最终还是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经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5年5月,王某从某公司承包了重庆两江新区某地块工程的水电安装等工程,先后招募数十名工人施工。后王某因经营不善,施工队于2016年8月底退场,在发包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了相关工程款的情况下,王某仍拖欠6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59万余元。 工人们先后向王某和发包公司索要工资,均未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工人们遂向两江新区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发包公司代王某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王某,责令其接受调查、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工地现场张贴了责令支付通知书且向王某住址邮寄送达。 然而,王某却突然从工地消失了,没了踪迹,电话无法接通了、短信也不回复。多次联系王某未果,两江新区劳动保障部门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对王某展开网上追逃。后王某在新疆被抓获。 据王某供述,他离开工地后,先后逃往海南、新疆等地。为躲避发包公司及其他人的电话,还更换了电话号码。 本案中,关于劳动者的工资已由发包公司垫付,王某的行为是否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办案检察官解释称,王某系直接的招工主体,虽然农民工工资被先行垫付,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故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编辑:明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