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森林生态恢复基地,以生态修复为目标,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复植补种裁判方式;酒吧噪音大,被法院认定构成噪声侵权,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由酒吧承担;依法审判环境资源职务犯罪,杜绝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现象;判令污染环境人承担多种责任方式,提高污染者违法成本;为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饮食业经营者和从业者起到震慑作用,判处被告单位相应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定罪处罚。 今天,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5年来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并通报了5起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件。 据郑州市中院副院长刘玉华介绍,2011年至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823件,审结799件,探索实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负责审理辖区内及上级法院指定的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护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排放化工废水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曹辉与他人合伙,租用新密市牛店镇打虎亭村丰洋公司后院,投资生产化工产品。2014年1月开始生产后,废水通过暗管道排入一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内,造成赵书安养猪场井水和赵五锁养羊场井水污染,使其井水不能饮用。后经检测,水中含有甲硫醇和二甲二硫。 新密市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对蓄水池采取防渗漏措施,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2014年8月15日,曹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曹辉利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蓄水池排放含有剧毒化学品二甲二硫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被告人曹辉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说,含有剧毒化学品二甲二硫的废水排放到土壤中,严重危害周边地下水饮用,损害附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法院依法惩处污染环境行为,及时控制污染物的进一步扩散,积极安抚受环境污染村民。被告人除赔偿被害人损失外,还受到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污染环境人承担多种责任方式,提高了污染者的违法成本,并对潜在的污染者形成有效震慑,达到预防环境污染的目的。 酒吧因噪音大被判侵权并赔偿 2008年3月11日,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城分公司设立,经营场所为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231号楼房的4至6层。2009年2月18日,被告刘建华在231号楼房的1至2层设立经营性酒吧。酒吧营业时间是每天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酒吧产生的噪音,导致原告处住宿的客人无法入睡而退房,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并间接影响了原告的品牌美誉。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噪音整改和赔偿要求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建华所开设的酒吧属娱乐场所,其在营业时所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原告与被告所在的郑州市商城路231号为商业、居住的混合区,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区域噪声标准适用区问题的通知》及郑州市市区噪声标准区划图的规定,该区域应属二类噪声功能区。经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被告酒吧社会噪音的排放限值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2类区域夜间最高限值35dB。 原、被告系上下楼,被告在其营业时对原告的正常营业造成了噪声污染,已构成噪声侵权,遂判决被告刘建华采取有效、可靠的隔音降噪措施,并严格控制低音设备的音量,使原告客房内的噪声达到规定的标准,逾期达不到标准,按每日100元对原告进行补偿;同时,对于因被告的酒吧噪音导致原告处13位客人退房产生的经营损失1664元,由被告承担。 据承办法官介绍,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噪声污染严重侵害了人们安宁生活、工作的权利,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遵守相关环境噪声规范,减少噪声污染,自觉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经营者购买穿山甲熊掌被严惩 2011年七八月以来,被告人郭海珊在担任被告单位郑州市东篱居茶艺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由被告人陈贤洲(后厨负责人)联系购买穿山甲、熊掌等野生动物制品,后在被告人田建波(会计)、被告人张英魁(采购员)以及被告人沈惠杰(厨师)的协助下,在公司进行加工后予以销售。 2013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一辆面包车及员工宿舍内,扣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19只,共计价值25384元;扣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的熊掌4个,共计价值200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郑州市东篱居茶艺有限公司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黑熊熊掌等珍贵、涉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陈贤洲、郭海珊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田建波、张英魁、沈惠杰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法院在判决中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郑州市东篱居茶艺有限公司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陈贤洲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郭海珊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田建波、张英魁、沈惠杰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3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穿山甲19只、黑熊熊掌4个等野生动物制品。 据承办法官介绍,饭店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熊掌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法院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此判决对饮食行业经营者和从业者具有震慑和警示作用,促进全社会共同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记者 赵红旗)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