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1月6日电(记者 高鑫)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的相关典型案例。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北京等十三个省市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据介绍,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一直将结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收集案件线索作为重中之重。截至2015年12月底,试点地区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其中,以诉讼类型划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8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8件;以案件范围划分,环境资源领域313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18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59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1件。 为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设立了诉前程序。截至2015年12月底,试点地区已经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45件,其中民事33件、行政212件。经过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33件案件中,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有6件,回复不起诉的有9件,辖区内无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有18件。经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212件案件中,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有118件,尚未到1个月回复期限的有64件,逾期未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有30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后,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该《试点方案》规定,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5件,人民法院均已立案,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最高检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今日正式发布。该《实施办法》共四章58条,对《试点方案》规定比较原则的,作了进一步解释;对《试点方案》没有规定而实践需要予以规范的,作出具体规定。《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线索移送、立案程序、调查核实、举证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对诉前程序等内容作了进一步强调,确保试点工作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开展。 发布会上,最高检还通报了15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7个地方环保局和3个地方国土局因怠于履职成为通报对象。另外,最高检还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5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3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2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汇总解决突出问题。如继续派工作组赴相关试点地区进行督导,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重点督办;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帮助排除干扰阻力;及时总结经验,做好中期报告、提出立法建议等工作。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