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周芬棉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今日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因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可乘之机,《办法》要求,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一旦因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因此,《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清晰理解支付账户余额性质和相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依据《办法》,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其中,Ⅰ类账户只需要核查客户身份证信息即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 据介绍,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其中,Ⅱ类账户要与支付机构面对面验证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客户可以消费、转账,年累计限额10万元;Ⅲ类账户,客户要与支付机构经过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除可消费、转账外,还可进行投资理财,年累计支付限额20万元。 该负责人强调,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