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注·立案登记制)解决“立案难”的关键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4月15日电(记者 罗沙 陈菲)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请简要介绍一下这份意见的主要内容。 负责人:这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六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记者:与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有什么特点? 负责人: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记者:哪些案件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 负责人: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中也对应当登记立案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记者:在登记立案程序是否有时间上的硬性要求,来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负责人:老百姓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法院要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这种要求是明确的,时效性是很强的,要求是很高的。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这里要明确的是,首先是书面形式告知,防止口头表达不清或者事后是否告知了说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复复,让当事人来回跑路。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发登记立案的规范性文件。 记者:法院如何应对实行登记立案后,可能出现的案件数量增加等问题? 负责人: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 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我们将继续抓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