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宁市中级法院微博消息,南宁中院27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廖小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廖小波当庭表示“要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3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廖小波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杨某、黄某等17人所送的财物共计3221.5万元人民币、40.55万元港币和34万美元。 在其收受的财物中,大部分是与修建高速公路、办理土地审批、工程设计、办理资质等有关,其中收受最多的是广西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1400多万元;最少的是广西某工程处的人民币5万元;向他人索要人民币30多万元。 南宁中院认为,被告人廖小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有部分索贿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小波主动交代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受贿犯罪,属坦白范畴,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在侦查阶段有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重要线索,并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廖小波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