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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舍友因关窗“互掐”,一女发病身亡

时间:2015-03-06 16:21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扬子晚报
 某饭店两名女同事同居一集体宿舍,去年夏天某日凌晨,两人为关窗户之琐事发生剧烈争吵,其间一女突然倒地不治身亡,事后经鉴定,死亡女子系争吵中冠心病急性发作,其体力消耗过大、加上气急攻心,是其死亡的诱因。

  某饭店两名女同事同居一集体宿舍,去年夏天某日凌晨,两人为关窗户之琐事发生剧烈争吵,其间一女突然倒地不治身亡,事后经鉴定,死亡女子系争吵中冠心病急性发作,其体力消耗过大、加上气急攻心,是其死亡的诱因。事后由于协商赔偿不成,死者亲属将“肇事”方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索赔50余万元。昨天,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原告方共获赔6.95万元。

  两同事为关窗琐事起争执

  现年36岁的李小娟是南京六合人,事发前在南京汉中门某饭店做服务员。按照店里的统一安排,李小娟住在店里提供的集体宿舍里,位于鼓楼区凤凰街某承租房内。来自四川省威远县的陈玫是李小娟的同事,陈玫有过一段曲折的人生经历,她因触犯刑律曾在南京女子监狱服过刑,刑满获释后,陈玫留在南京,也进入汉中门这家饭店做服务员,平时和李小娟等人同住一个集体宿舍。在平时的朝夕相处中,李小娟和陈玫的关系虽谈不上密切,但也没有什么矛盾。

  2013年6月19日晚,忙碌了一天的李小娟和陈玫回宿舍休息。次日凌晨一时许,已入睡的李小娟被蚊子咬醒,抬头一看,发现床边的一扇窗正洞开着,于是她便去关窗户,但其此举遭到陈玫的反对,理由是天气闷热。就这样一个要关窗,一个反对关窗,两人为这点事发生了争吵,其余人员劝都劝不住。

  情绪过激引发心脏病后身亡

  在愈演愈烈的冲突中,李小娟一怒之下抓起陈玫的被子扔到门外走道上,见此陈玫也不甘示弱,抱起李小娟的被子欲往窗外扔,李小娟见状去拉自己的被子,但陈玫死死拽住对方的被子不放,两人都豁出去了,李小娟见夺不回自己的被子,就去抓陈玫的头发,陈玫为改变被动局面,也去抓李小娟的头发,两个人在房间内打成一团,这时陈玫突然倒地,口吐白沬,情况危急。

  李小娟吓得立即抱起陈玫的头部,手掐陈玫的人中。此时同宿舍的另一女同事见状,火速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赶到后,快速将陈玫送往江苏省中医院救治,但当陈玫被抬进抢救室后,其已不治身亡。事后经法医鉴定,认定陈玫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冲突过程中的剧烈体力活动和精神、心理因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

  死者家人起诉索赔五十余万

  陈玫去世后,陈玫的父母及两个未成年女儿,将李小娟告上鼓楼区法院,主张李小娟应承担陈玫死亡后果70%的责任,折算成钱是50余万元。在此次起诉中,陈玫家人提出的索赔计算理由是,陈玫事发前不久一直在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故应按南京市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陈玫死亡的损失。李小娟辩称,陈玫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争吵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她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陈玫家属按当年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金,也没有依据,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598元的标准计算。整个庭审中,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法庭调解失败。

  昨天,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起因为生活琐事,后双方引发肢体冲突,李小娟拉扯死者头发,存在一定过错,但李晓娟并未殴打死者,依据鉴定报告,死者死亡主因是自身突发心脏病。结合本起纠纷的起因及具体经过,法院酌定李小娟承担20%的责任。法院还认为,陈玫家属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陈玫死亡前连续一年在城镇居住,其服刑期不能被认定为陈玫系在城镇正常居住的时间。法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决李小娟赔偿陈玫家人各项损失69519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李自庆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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