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1月28日电(记者许祖华)随着西安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噪声扰民投诉持续增多,社会公众对改善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强烈。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27日批准的《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从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等各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21时至次日7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将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日全天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禁止在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500米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