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李某,因挪用公款和贪污23万多元,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日前,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男,汉族,54岁,陕西人,原任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李某在担任华山公司总经理期间,将公司拥有产权的华山大厦部分楼面整体租赁给海南鹰力发展酒店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鹰力公司)经营管理。同日,鹰力公司又以内部约定方式,将该租赁合同整体转包给该公司总经理高某进行经营管理。随后,鹰力公司将商铺陆续承租给另外16家公司经营。2013年高某找到李某提出向其个人借款30万元,并允诺给予利息。李某便同意将鹰力公司应于当月缴纳给华山公司的2013年1月份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约14.7万元出借给高某,余款其另行支付。之后,高某根据华山公司提供给鹰力公司的2013年1月应缴费用清单及相关发票,以领取现金到华山公司交付租金为名,从鹰力公司领取了14.6万余元。2013年1月15日,李某又将一笔钱款交给高某。案发后,李某已向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缴20万元。 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决称,李某身擅自将公款199938.75元出借给他人使用,还将其公司资产出租所得的租金37230元非法占为已有。李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记者李云川)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