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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发布十条禁令约束纪检干部 禁止为人说情

时间:2014-11-27 16:21来源:贵阳晚报 作者:周然
贵阳市于近日出台《贵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四要十不准”》,从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做党的纪律的坚定拥护者和模范执行者、积极促进纪检监察权力的规范运行、带头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改进工作作风方面,以10条行为准则规范纪检监察干部有效开展工作。

  贵阳市于近日出台《贵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四要十不准”》,从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做党的纪律的坚定拥护者和模范执行者、积极促进纪检监察权力的规范运行、带头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改进工作作风方面,以10条行为准则规范纪检监察干部有效开展工作。

  《四要十不准》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在勇于担当方面,要切实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准发布、散布、传播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和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

  在严于律己方面,要做党的纪律的坚定拥护者和模范执行者,不准利用执纪执法工作便利接受财物、宴请、娱乐消费和其他好处;不准进行任何违反作风建设、工作纪律规定以及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行为;不准造谣生事、恶意诽谤、诬告陷害、诋毁他人名誉。

  在接受监督方面,积极促进纪检监察权力的规范运行,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和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有案不查,包庇纵容、姑息迁就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在以身作则方面,带头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改进工作作风,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或为被调查人请托、说情;不准向被调查、检查、监督的单位和个人索要或借用交通、通信及办公设备等物品;不准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记者 周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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