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小孩确有危险,可以要求受益人补偿 重庆晚报讯 女顾客在超市上行扶梯上见一名1岁多的小孩上了自动扶梯,转身用右手想拉小孩却意外摔倒受伤。伤者以超市没尽到安全义务为由,状告超市索赔8万余元。近日,市五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超市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住渝北区的尹女士称,2011年9月29日,她在渝北空港某大型超市购物后,乘坐上行的自动扶梯出超市,突然发现一岁多的小孩小然(化名)独自上了自动扶梯,尹女士见状忙转身用右手拉住小然的手,结果因重心不稳摔倒,致左踝关节受伤,花去3万多元的医疗费,鉴定为十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 2013年9月,尹女士将超市、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到了渝中区法院,以对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由,请求三方赔偿8万余元。 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尹女士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左手拿着东西,转身用右手去拉小然的手,致使重心不稳而摔倒。法院认为,尹女士的行为虽系出于善意,但尹女士应能够正确认知如何乘坐电动扶梯及预测自身的危险行为,且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证明了该电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因此扶梯电梯管理方无任何过错,对尹女士的损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尹女士的诉讼请求。尹女士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了上诉。 市五中院审理认为,尹女士虽出于善意,但其采取的行为非安全的、乘坐自动扶梯的正确方式。超市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小然独自上自动扶梯后并未处于现实的危险之中,也并不必然导致尹女士摔倒受伤的结果。近日,市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见义勇为受伤受益人应补偿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孙远强律师称,如果确系小孩小然存在危险,尹女士为了防止小然发生意外,出于好心施救,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这种情况下应由受益人适当补偿,小然属于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偿责任。孙远强律师称,在救人者受伤的情况下,在法律方面受救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从道德出发,受救者也有必要合理付出必要的补偿。 记者 唐中明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