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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合作社法人伪造镇政府及村委会印章获刑半年

时间:2014-11-10 15:10来源:中新网 作者:吴丽云叶茂
农业合作社法人为能尽快申报林权并取得权属证明,伪造镇政府及村委会印章,用于盖印协议书及合同书等。福建福鼎市法院10日披露,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

  中新网宁德11月10日电 (吴丽云叶茂)农业合作社法人为能尽快申报林权并取得权属证明,伪造镇政府及村委会印章,用于盖印协议书及合同书等。福建福鼎市法院10日披露,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间,福鼎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朱某,欲在该市管阳镇西昆村建设茶叶基地。为能尽快申报林权并取得权属证明,朱某决定伪造管阳镇政府及西昆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

  随后,朱某在福鼎市一小巷内以100元人民币为报酬,雇人刻制管阳镇政府及西昆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各一枚,并在其事先委托他人准备的《家庭(联户)林地茶园流转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茶园、林地流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关于办理林权证流转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等书面材料上加盖该二枚印章,该二枚印章则被当场销毁。

  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协议书》、《合同书》、《申请》上的印文与真实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该二枚印章均系伪造印章。另查明,朱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劣迹,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但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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