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朱宁宁 今天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反间谍法草案。新的草案参照现行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述和刑法有关规定,对间谍行为的定义做出明确。 新草案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在上一次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应当对间谍行为的定义做出规定,以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