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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百万奔驰驾驶一周撞坏只值60万 贬值费谁买单

时间:2014-06-24 17:33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重庆晚报
家住万州区的李先生花110多万元买了一辆奔驰轿车,上路时总是小心翼翼,生怕被人擦碰,结果是怕什么来什么,豪车刚开了七天就被别人撞坏。事后,对方花18万元才修好了车。李先生将车送到交易市场出售,估价只有60万元。李先生对此很窝火,起诉对方赔偿50万元

  刚买了新车,最痛心的莫过于爱车撞坏。

  家住万州区的李先生花110多万元买了一辆奔驰轿车,上路时总是小心翼翼,生怕被人擦碰,结果是怕什么来什么,豪车刚开了七天就被别人撞坏。事后,对方花18万元才修好了车。李先生将车送到交易市场出售,估价只有60万元。李先生对此很窝火,起诉对方赔偿50万元贬值损失。

  日前,市二中院对这起百万豪车贬值损失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

  百万元奔驰撞坏

  去年9月28日,家住万州区的李先生花110多万元买了一辆奔驰轿车。李先生特别爱车,自从买了这辆豪车更是备加爱惜,上路行驶总是小心谨慎,以免发生意外。

  10月4日上午9点多钟,李先生开着新车外出办事,由江南中学方向往长江二桥方向行驶,行驶到江南大道信访办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一辆小轿车侧面相撞,两车受损。

  万州区公安交巡警支队陈家坝大队交巡警迅速赶到现场,勘查认定驾驶小轿车的宋某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应让直行的奔驰轿车先行。因此,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

  两车均送往修理厂,李先生的奔驰轿车花了修理费18万元,宋某的轿车花了2万多元。随后,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了相应的财产损失。

  评估贬损50万元

  奔驰车虽然修好了,但李先生认为车并没有恢复原状。一直很窝火的他把车送到汽车交易市场出售,因是事故车,交易市场只估价60万元。

  为此,李先生更是窝火:110多万元买的奔驰车,仅仅开了七天就被撞坏,更换的零部件不是原车配件,性能严重受损,车辆价值也严重降低,评估贬值损失50万元,都是由违规驾车的宋某造成的。

  李先生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着重于损害的填补,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奔驰车修理后,不可能恢复到全新车的标准。况且,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中,需遵循全面赔偿原则。因此,他要求肇事车主宋某承担全部贬值损失。

  对此,宋某不予认可,认为赔偿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他的观点是,损害赔偿适用填平原则,奔驰车修理后已恢复原状,他也支付了修理费用。按照相关法律,均未规定贬值损失属于侵权赔偿范围。

  法院不支持贬损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李先生只好一纸诉状告到万州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赔偿,赔偿范围依次是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修理费、施救费等,均未规定车辆的贬值损失属于赔偿范围。

  据此,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随后向市二中院上诉。由于一审时他提交了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申请,但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为此他请求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车辆贬损鉴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范围用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界定,车辆贬值损失不在此列。另外,李先生虽然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基于车辆贬值损失不属法律规定中财产损失的赔偿范畴,作出不予鉴定的决定正确。因此,李先生要求宋某赔偿奔驰轿车贬值损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

  车辆贬值费于法无据

  新车受损,多少让人有贬值的感觉,为何法院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对此,审理此案的市二中院民一庭法官张艳敏、铁晓松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包括:一是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是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是依法从事货物运办理、旅客运办理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场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是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此,车辆贬值费不在上述范围。

  二手车经纪人说

  新车买来没上路

  转卖跌价20万元

  长期活跃在南坪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人鲁兵表示,一辆新奔驰车110万元买进来,哪怕一天没开,直接转手卖都会跌价20万元,这还要看有没有人愿意买。

  鲁兵解释,价格比较高的二手豪车很难出手,因为这里面有一个从众心理———买二手车的人一般有两个目的,一是练手,二是价格便宜。而豪车当二手车卖则很难卖出去了,因为能够买豪车的人非富即贵,谁会愿意去买一个二手的豪车来开,脸面也挂不住,这是人之常情。

  案例链接

  2012年9月23日媒体报道

  当年6月28日,在大渡口区做皮草生意的陈建买了一辆白色奥迪A4L小轿车,总价28万多元。7月4日,他驾车经过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内十字路口时,被一辆左转弯的丰田车撞到右侧车门,车门严重变形,丰田车主负全部事故责任。

  两周后,陈建的奥迪车修好了,他要求赵某赔偿新车贬值费两万元,遭到拒绝,遂起诉到大渡口区法院。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赵某一次性补偿陈建新车贬值费3000元。陈建撤诉。

  2006年9月20日媒体报道

  2005年11月10日晚,李某驾驶从别人处借来的小轿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蔡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蔡某全责。由于蔡某的车属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民安租车分公司,民安租车分公司支付了大部分修理费。

  车修好后,借车人要求李某赔偿车辆贬值费17000元,并出示了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明。李某照付后,将蔡某和民安租车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李某驾驶的小轿车虽经修理恢复使用,但车辆的安全性等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从该车的外观成色及技术状况来看,其维护保养较差,法院酌情予以支持车辆贬值费11900元。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赵华 刘非燕)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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