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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父亲胁迫未成年子女自杀未遂 获刑十年

时间:2014-05-20 16:56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华西都市报
据了解,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与其妻子朱某在陕西省榆林市丹凤县务工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其间其妻妹通过电话劝说朱某。张某得知妻子与妻妹手机通话内容后表示不满,并于同年8月18日回到南江县关路乡老家。此后3天,张某多次发送短信威逼、辱骂妻子朱某

  近日,巴中南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父亲胁迫子女自杀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与其妻子朱某在陕西省榆林市丹凤县务工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其间其妻妹通过电话劝说朱某。张某得知妻子与妻妹手机通话内容后表示不满,并于同年8月18日回到南江县关路乡老家。此后3天,张某多次发送短信威逼、辱骂妻子朱某。8月21日上午,张某在南江县关路乡街道租住屋内与朱某通电话再次发生争吵,之后因担心妻子朱某与自己离婚后对两个孩子抚养不利,便产生与11岁的儿子和7岁女儿一起死亡来报复妻子的念头,并将此想法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告知朱某,之后便带着两个孩子到关路乡街道一农资门市购买了5瓶甲氰菊酯(农药)。

  张某将两个孩子带到一卧室内,反锁房门,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要求两个孩子与其一同喝下甲氰菊酯,被告人张某昏迷后,两个孩子感觉难受,挣扎呼救,后被其亲属及附近村民发现将3人送往医院救治,经及时抢救3人均脱离了生命危险。

  南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与其妻朱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为报复妻子,胁迫自己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与自己一同服毒(甲氰菊酯)自杀,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孩子被张某胁迫服毒后,主动呼救,被他人发现送医院救治,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两个未成年孩子死亡,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张某亦当庭自愿认罪,其妻子和儿女对张某的犯罪行为亦表示谅解等实际情况,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记者 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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