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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意外身亡家人状告组织者 诉讼请求一审被驳回

时间:2014-03-28 16:58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 高建荣
记者昨天从罗湖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社会广为关注的“”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穿越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发布活动的网站不存在过错,遂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目前,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原标题:驴友意外身亡家人状告组织者 诉讼请求一审被驳回

  记者昨天从罗湖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社会广为关注的“”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穿越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发布活动的网站不存在过错,遂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目前,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穿越活动驴友意外身亡

  2012年4月清明假期来临之前,驴友小陈通过“海角户外”网站以“开不了口”的网名报名参加由被告潘某某以网名“阿潘”发帖发起的“穿越”活动。2012年4月3日,潘某某、陈某某等14名驴友与小陈一起参与了上述户外穿越活动。在穿越过程中,小陈与其他同行人员失去联系,潘某某在打其手机未能取得联系后,以为其自行返回,带队继续前行。

  2012年4月5日,潘某某在发现小陈未返回后报警。之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派出所在马峦山红花岭水库附近的草丛中发现小陈遗体。事故发生后,小陈的父母将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陈的父母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另外参与活动13名驴友和发布活动网站所属的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要求诸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44451.2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判决活动组织者无过错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潘某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对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所进行的安排,并无不当,作为组织者对参与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小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户外运动所具有的风险,并独立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本案事故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及自身身体状况所致,被告潘某某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参与活动13名驴友和发布活动网站所属的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亦无责任。(记者 高建荣 通讯员 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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