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祛斑致消费者八级伤残 美容会所赔偿17万余元 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江苏省南通市一美容会所擅自为沈女士进行祛斑治疗,造成她面部毁容,构成八级伤残。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美容会所业主金某赔偿原告吴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返还美容费2000元。 已过不惑之年的吴女士是一家大型超市营业员。由于职业的因素,吴女士格外在意自己的形象。随着年龄的增长,吴女士面部出现了几个明显的黄褐斑,她为此烦恼不已。2012年10月,吴女士与一家美容会所签订一份祛斑协议。 会所业主金某在协议上承诺“若吴女士出现没做干净的,可免费再次操作”、“吴女士在遵守顾客须知的前提下,院方承诺十天左右斑痂掉落”、“若3年内再有斑长出来,不收任何费用,直到做好为止”,费用共计6800元。当天,吴女士预付2000元。 此后,吴女士按金某要求做了E光、补水、激光等祛斑项目,但数月后,效果并不明显。2013年1月4日,金某改用药水为吴女士提取面部黄褐斑。不久,吴女士面部出现灼痛发红,脱皮结疤后又出现了凹陷。在吴女士交涉之下,金某承诺3-6个月后恢复完好,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 同年7月,吴女士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颞、颧、面部疤痕(增生期)。2013年7月19日,吴女士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吴女士面部疤痕形成系美容会所涂药物不当,致面部形成大片不规则瘢痕,致残面积超过30平方厘米,评定为人损八级伤残。 当地卫生部门经检查发现,为吴女士开展祛斑治疗的美容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遂对业主金某作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为赔偿问题,吴女士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法院。 法庭上,金某辩称,本案应适用医疗事故标准进行赔偿,而不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且吴女士自身亦有过错。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祛斑协议属美容服务合同。被告按其自制的疗程为原告进行激光、补水等项目后,因祛斑效果不明显而擅自在原告面部使用成份不明的药水,造成原告面部损害,存在严重过错。现经鉴定已确认原告面部大片不规则瘢痕是被告所涂药物不当所造成,损害事实成立,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因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的损害,不属医疗事故范畴,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原告选择不具医疗资质的被告进行祛斑医学美容,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20%的责任。原告不但没达到美容目的,反而受到伤害,被告收取的2000元美容费应予退还。原告损害部位在面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根据原告为此支出的相关费用、户口性质、工作单位、被抚养人等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金某赔偿原告吴女士损失173954.94元,并退还原告吴女士美容费2000元。金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消费者要慎重理性选择美容机构 “我国对医疗美容实行许可制度。《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同时,对执业人员也设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 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鲍红梅介绍,为了保证医疗安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卫生部专门制定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将医疗美容项目一一列举。本案中,被告为吴女士祛斑所采取的E光、激光等治疗手段都属于该目录中有创治疗项目下的分类,被告金某在会所没有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采取自制的疗程,为患者实施上述医疗美容项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爱美人士开始关注起自己的容貌,各种美容会所也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成就了无数爱美人士美丽梦想。与此同时,因美容机构资质良莠不齐,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因素,导致医疗美容事故频频发生。”鲍红梅提醒,目前普通美容院大都没有医疗美容服务的资质,各位爱美人士一定要慎重理性选择美容机构,接受服务以前要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服务的项目、内容、费用、美容师资质以及发生纠纷后的争议处理办法,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或者便捷,而因小失大,抱憾终生。记者马超 通讯员顾建兵 金永南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