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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缺失举证不能被判败诉

时间:2014-03-10 16:20来源:法制网 作者:潘从武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又成为了各界热议的话题。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真假”茅台酒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方以买了假酒为由,要求销售商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最终却因原始证据缺失而举证不能被法

  原标题:原始证据缺失举证不能被判败诉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绍娟 唐绮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又成为了各界热议的话题。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真假”茅台酒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方以买了假酒为由,要求销售商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最终却因原始证据缺失而举证不能被法院判决败诉。

  此案原告封某、明某、费某三人声称,2013年12月5日,他们三人通过熟人王某介绍,以每瓶850元的价格从被告吉祥公司购买茅台酒22箱,具体购买由费某出面,费某当场向被告支付112000元。之后吉祥公司经理郑某将22箱酒送货上门。

  收到酒后,三人决定开箱拿出一瓶茅台酒品尝一下,富有品酒经验的封某先尝了一口,当即觉得有问题,“这酒味道不对,明哥、费哥你们也尝尝!”

  明某、费某又开始品酒,三人一致认为这瓶茅台是假酒。然后吉祥公司经理郑某在品尝之后承认这些茅台酒是假酒,并应三人的要求,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如所售酒为假酒则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

  几天后,吉祥公司将112000元酒款向原告方退回,并派人到原告处将22箱茅台酒拉走,同时送来25箱茅台酒,交代以上属于赔偿的一部分,后续会继续赔偿,之后就没了动静。

  于是封某、明某、费某将吉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约定继续履行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10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点在于三原告从被告吉祥公司处购买22箱茅台酒是否是假酒。三原告从被告处购买22箱茅台酒,与吉祥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吉祥公司经理向三原告出具假一赔十的承诺书。

  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承诺书的内容进行赔偿,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应当提供其从吉祥公司所购22箱茅台酒均为假酒的证据。

  封某、明某、费某申请对该22箱茅台酒进行鉴定,而吉祥公司将22箱酒全部取回后已经通过零售方式全部销售完毕,无法收回并进行鉴定。

  作为鉴定标的物已经无法还原至交付时状态,即被鉴定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予以释明。

  而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对账单、退款凭证、短信、通话录音等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从被告处购买22箱茅台酒系假酒,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封某、明某、费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已尘埃落定,而很多读者会发出这样的疑问:这个案件从情理上推断,肯定是销售商卖假酒,法院为什么不判令它假一赔十呢?是法官思想僵化还是法律不通情理?

  此案主审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此案中,销售商的“假一赔十”承诺书的执行必须要以所售商品为“假”为前提,而在涉案商品无法找到、销售商又不认可的情况下,就造成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认定、消费者因此败诉的结果。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时,一定要保存原始证据,否则可能会以索赔无果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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