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的上海凯宝[1.40% 资金 研报](300039.SZ) 股权纠纷仍未解决。该案诉讼参与人吕明磊(当事人、公司原始出资人之一吕和际之子),针对新乡县公证处出具的关于上海凯宝股权确认出具的(2009)新证经字第6号公证书,向河南新乡市公证协会进行投诉,指出新乡省公证协会在负责上海凯宝股权确认的公证中存在违法违规,甚至造假行为。 4月3日,河南新乡市专门针对该投诉召开了听证会。参加双方为吕和际与公证员梁志轩及其代表律师等相关人员。上海凯宝作为第三方,其代理律师张明等人也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结果将于近期告知。 谁的公证书? 在去年的上海凯宝股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公证的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此点也成为了该股权纠纷案中公司原始出资人败诉的最重要的理由。然而,吕明磊认为,对法院审判起很大作用的公证书却极有可能涉嫌违法违规。 2009年,上海凯宝药业IPO前夕,为配合上市需要,上海凯宝向河南省新乡县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关于上海凯宝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持股关系情况的说明与确认函》的文件盖章、现场签字进行公证。但直到2011年11月份,在吕和际股权纠纷案中这些原始出资人才得知存在这样一份公证。 “我们没有申请过公证,为什么会有我们的公证?”吕和际表示。 上海徐汇区公证处一公证员告诉记者,公证最基本的前提是主动申请。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字人的签字、印鉴以及日期的真实性予以证明。 而据记者了解,上述公证内容是上海凯宝药业及110位原始出资人的签字盖章公证,因此应由上海凯宝与110位原始出资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但是此份公证书的申请人只有上海凯宝单方面的申请。 吕和际表示,自己从未向任何公证机构提出此项公证申请。这意味着,上海凯宝单方面申请的公证书并不能代表这些自然人股东的利益。 不过,在听证会上,梁志轩的代理律师强调,由于吕和际等人在之前的股权纠纷审判中败诉,根据投诉处理办法,应终止吕和际等人的投诉申请。梁志轩本人还表示,公证程序是合法合规的。 吕和际告诉记者,此份公证书还存在其他问题。如新乡县公证处是根据100多名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确认函》签署页所显示的内容进行比对来确认盖章签字的真实性。但上述上海徐汇区公证处公证员对此表示,不可能通过对比的方式得出签字属实的结论。当面是保证真实性的唯一原则,“公证的灵魂就是真实”。 “现场强调当面原则,但是公证词通过对比的方式进行公证。只有司法鉴定机构才有权采取对比方式,并且得出的结论都是百分之多少符合,不可能得出完全属实的结论。”他向记者强调。 上海凯宝涉嫌虚假陈述? 在听证会上,除投诉双方外,第三方上海凯宝的代理律师张明也参加座谈会,针对吕和际等人的观点表示了反对。事实上,这场听证会的结果同样将对上海凯宝产生深远影响。 “如果撤销(公证书)成功,下一步进一步向法院申请关于原来股权纠纷案的再审,结合其他资料将追究保荐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吕和际向记者表示。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表示,公证书如果被撤销,将会导致之前的案子进入再审程序,其他原始股东也可能提起诉讼,在民事方面也可能面临数亿元索赔。假如招股说明书未如实披露,则涉嫌虚假陈述。若证监会进行调查认定,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处罚的金额不会很大,但是将会对上市公司的增发、发债造成影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许峰认为,处罚本身就是一种影响,可能会引发公众投资者的集体索赔。 上海凯宝是在2008年8月由上海凯宝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穆来安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行前直接持有40.15%股权,间接持有4.91%股权。 记者翻阅其招股说明书显示,2008年6月上海凯宝有限公司原自然人股东组建中兴贸易和金鑫商贸,这些个人股东多数为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吕和际等人与上海凯宝的股权纠纷也起源于上海凯宝的上市过程中的股权演变过程。 2012年年报数据显示,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02亿元,同比增长34.40%,实现利润总额2.86亿元,同比增长44.38%,实现净利润2.42亿元,同比增长44.54%。 同时,该公司一季度业绩预告显示,净利润同比增长30%-40%。该公司3月26日公告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10股。同时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630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