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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民告官”案打赢843起 民生征地问题集中

时间:2014-08-14 14:50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
行政案件也被称为“民告官”案,白皮书统计数字显示,去年百姓打赢843起官司,胜诉率为12.1%。受理案件中,近五成涉及民生领域。全市法院受理以市政府职能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集中在征地拆迁等领域。

  昨天,北京高院发布了2013年北京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并通报了2014年上半年行政审判情况。这是北京高院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

  行政案件也被称为“民告官”案,白皮书统计数字显示,去年百姓打赢843起官司,胜诉率为12.1%。受理案件中,近五成涉及民生领域。全市法院受理以市政府职能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集中在征地拆迁等领域。

  □统计数据

  1.数量

  上半年案件数超去年全年

  白皮书统计数字显示,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首次突破万件,总量达10435件,同比上升20.5%。2014年1至6月,全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达11741件,同比上升157.9%。

  这些数字显示,近两年民告官案件成几何式增长,2014年半年的行政案件受案量就超过了2013年的全年。对于激增的原因,市高院主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在存分析称,行政案件数量上升,一方面因当前整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扩展,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类型多而复杂;另一方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公众运用法制手段,寻求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法制方式保护的程度越来越高。

  2.比例

  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2.1%

  白皮书显示,2013年,全市法院对违法违规、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严格履行、怠于履行职责的,坚持依法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无效或者变更以及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此类案件在已审结的6964件一审行政案件中共计843件,约占12.1%。

  市高院行政庭庭长程琥告诉记者,这12.1%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而且近年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0%以上。不过,12.1%并不代表其余的民告官案件中老百姓那一方全部败诉。数据显示,2013年,法院判决维持、确认合法有效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类案件约占全部行政案件的40%。其余的四成左右案件,包括和解案件和原告撤诉案件。

  3.类型

  近五成案件涉及民生领域

  白皮书中提出,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涉及工商、税务、财政、教育、治安、土地、国有资产、药品监管、证券监管、政府采购、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等50余大类,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

  其中,有近五成的一审行政案件发生在与民生相关的行政管理领域。比如,因危旧房屋改造、道路交通建设、城市环境整治等重点工程和重点领域发生的城市房屋征收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规划许可等行政案件;退休职工及下岗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工伤认定、公房租赁、食品药品监管、交通行政执法等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案件。

  此外另有数据显示,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以市政府职能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583件,占本市行政机关被告案件4042件的14%,集中在征地拆迁等领域。

  4.途径

  大量涉民生行政案调解解决

  白皮书指出,2013年,全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案件总量为809件。房屋征收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管理领域的协调和解,占全部一审协调和解行政案件的50%。

  吴在存称,和解是很好的方式,可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一些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主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并争取当事人的理解认同,努力化解行政争议。

  吴在存指出,在处理涉及民生领域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一方面,法院通过实体判决的方式,大量纠正行政执法行政行为当中的瑕疵,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通过行政审判,促成行政机关来认真面对行政执法和行政行为当中的瑕疵和问题,自己主动纠错,通过自身的纠错,赢得行政相对人的认同。他表示,当前,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主动纠错方面的自觉性也越来越高,对于自身执法当中出现的问题勇于主动纠错、认错。而作为法院,基本初衷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不通过判决的方式,更有利于官民关系的协调,更有利于实质问题的解决。

  □突出问题

  依据不足强制拆“违建”

  通过对2013年全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系统分析和梳理,白皮书列举了一些行政机关的突出问题。记者发现,所列举的问题,多显现于征地拆迁纠纷中。而行政机关的问题多为依据不足强制拆“违建”、用废止法规作出征收决定、行政登记违反法定程序、部门职责交叉怠于履行职责等。

  白皮书列举称,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有的区县政府遗漏了法律规定必须含有的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以及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的内容,导致补偿决定内容不全而被判决撤销。在拆除违法建设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在缺乏权威部门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证据的情况下,即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甚至直接予以强制拆除。

  还有,在一起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中,适用了已于2011年被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偿依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在一起被诉行政登记案件中,法定办理登记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在受理时承诺将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但其结果是既未在承诺的时限内,也未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而是在逾法定时限一个多月后才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将落款日期倒签至法定时限届满之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由于规划部门、城管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导致在部门之间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案例

  区政府越权强拆民宅败诉

  征地拆迁类案件中,老百姓的诉求也是多种多样,如因对补偿数额、方式不满,起诉要求撤销补偿决定的;要求认定房屋强制拆除违法的等等。比如,门头沟永定镇石龙北路多名居民,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门头沟区政府超越职权进行强拆。

  居民们起诉称,2011年11月,门头沟区政府先后作出了《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政府关于体育场住宅楼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当年同月将他们的房屋强制拆除,导致房屋内大量物品、家具、装修被毁。他们表示,门头沟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之前,并没有事先通知,他们也没有见到或者收到法院的任何相关文件。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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