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28日电 (周素雅)据国家审计署网站消息,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多个部门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指出,通知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据《细则》内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细则》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细则》所称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细则》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细则》要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细则》还要求,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