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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时间:2014-07-09 14:06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今日,发改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召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张子红表示,《条例》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的规则,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有严格规定,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了应该予以删除。

  人民网北京7月9日电(记者 杨迪)今日,发改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召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张子红表示,《条例》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的规则,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有严格规定,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了应该予以删除。

  张子红介绍,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在整个征信和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当中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单位的切身利益,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在规划当中是有这种考虑的。在规划里,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是提出三个方面的机制:

  一是健全信用信息权益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这方面我们要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各方面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来加强保护。

  二是提出建立自我纠错、自动更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以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给予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三是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要制定信息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并且要加大执法力度。

  张子红表示,在过去的实践当中,我们国家在法律上已经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比如在严把征信机构准入的关口,对个人征信机构,《条例》规定是一个许可制度,以申请来批准。对企业这一块松一些,是备案的方式。

  二是《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的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有严格规定,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了应该予以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三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采集征信机构的个人信息,包括跟个人隐私有关的一些内容。

  四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投诉和诉讼的权利,并且规定每个人每年免费两次获取自己的信用报告。

  五是严格的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者是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的,侵犯个人权利的,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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