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福建省仙游县法院裁定剥夺了一位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人资格,将孩子从家暴阴影中解救出来,也让尘封27年之久的监护权撤销制度得以重见天日,这也是目前国内公开资料中的唯一一例。“福建的这个案例激活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为监护权转移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探水经验。”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据《南方周末》)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由于中国传统观念和文化所致,儿童是“家事”,家丑不能外扬,所以即便是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然而长时间以来,该条例一直如“僵尸条例”一般有名无实。 事实上,欧美国家对于监护人不能履职时由相关机构接管孩子,已经有相对成熟的政策和实施路径,“孩子是国家的而非个人的”是普遍观念。从“南京饿死幼童”的悲剧发生后,父母因获刑、吸毒、家暴等丧失照顾子女能力,其他监护人也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撤销其监护权合法、合不合情理?孩子应该由谁照顾更好? 《公益时报》联合凤凰公益推出本期益调查“当监护人不能履职后,孩子谁来管?”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