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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为何总是与突发事件相伴而生

时间:2013-04-11 13:22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范传贵
制图/李晓军 ★一语中的 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谣言传播,目前的确是一个难题。 □第一观察 4月10日上午10时40分,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在此前两日,警方将散布贵阳发现H7N9病毒虚假信息的3人抓获,对龚某处10日行政拘留。


制图/李晓军

  ★一语中的

  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谣言传播,目前的确是一个难题。

  □第一观察

  4月10日上午10时40分,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在此前两日,警方将散布“贵阳发现H7N9病毒”虚假信息的3人抓获,对龚某处10日行政拘留,对李某、蔡某处5日行政拘留。4月8日14时30分,李某和蔡某发微博称“金阳活禽市场检出H7N9”,龚某积极参与传谣,引起部分网民及市民恐慌。

  这是近两日内又一条编造散布H7N9疫情谣言被拘的消息。几乎同一时间段,陕西省西安市、浙江省慈溪市、安徽省歙县、江苏省昆山市、福建省宁德市等地共有10余人因为同样的理由被警方拘留。

  为何每一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谣言都会卷土重来?造谣者出于什么目的造谣?《法制日报》记者通过各地公安发布的信息,对造谣者的动机进行了梳理。

  其中西安市的谣言编造者南某、歙县的帅某、宁德市的方某以及贵阳市的3名谣言编造者均向警方表示,他们编造传播谣言,只是为了增加网络空间的人气。

  其中贵阳市的龚某还向警方交代,自从其开通个人微博以来,多次发布微博炒作社会热点的目的是提高自身知名度,利用个人微博发布广告,具有很明显的商业意图。

  “这可以看出我们现在的网络激励机制有很大问题,转帖、跟帖多了,代表一种声誉。实际上,炒作就是一种谣言,一些明星艺人,通过炒作来让自己成名,这就是一种通过散播谣言来达到自己非法目的的手段,我觉得从道德上应该受到责骂,这种价值体系建立起来了,社会评价机制就不一样了。”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副研究员樊春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

  中央财经大学新闻传播系教授祝兴平曾专门撰文对网络上的不实信息危害进行过分析。他在研究中发现,很多网络不实信息背后,均隐藏着一些网络推手。“在经过一系列的‘炒作案’后,人们发现,不少网络热点新闻其实都是忽悠大众,往往是一场骗局。而这是一种急功近利的以牺牲互联网公信力为代价的短期行为。”

  慈溪市的谣言编造者柳某和吴某则带有个人目的,他们在散布的虚假消息中称:“慈溪首例甲型H7N9禽流感已爆发,患者是某领班,请大家勿接近他,有接触过的立马医院检查,目前他已被送往43医院隔离。”这样的消息带有明显的人身攻击。

  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严明结合经办的案件,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了网络谣言造谣传播者的心态:“一是出于自私心理蓄意造谣传播型;二是出于某种意图道听途说传谣型;三是娱乐恶搞型谣言。一些人对他人特别是官、富、艺人隐私特别感兴趣,随意扩大放大甚至无中生有;四是从众随大流型。明知不可能本人也不信,却碍于他人面子随声附和。”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制造、传播谣言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而从这次发生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编造谣言者并不能很清楚地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湖北、江苏等地多名曾经办理过类似案件的公安人员也向《法制日报》记者证实,许多造谣、传谣者只是觉得好玩,随手一发,并未考虑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需要承担的责任,这方面的法律宣传尚需进一步加强。

  “我们现在大部分是通过治安手段来对造谣、传谣者进行一些控制。但这样的效果也不会太好,一者惩罚较轻,难以做到惩前毖后;另一个是你很难去追究责任,谁是最早的造谣者,谁是传谣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对记者表示,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谣言传播,目前的确是一个难题。对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谣言,他认为一方面要提高公民素质,另一方面还需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安全防范体系。

  南开大学法学院学者向波则认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要健全相关法律,使得互联网信息相关的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本报记者范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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