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放)为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科学发展,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根据《甘肃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结合甘肃实际,近日,甘肃省司法厅颁发了甘司发(2024〕127号文件《关于开展全省人民调解员首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决定在甘肃全省开展人民调解员首次等级评定工作。
文件要求本次评定工作: 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严格执行《甘肃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评定主体和程序,完善评定制度机制,积极开展等级评定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调解工作实际,遵循人民调解员队伍特点和规律,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员水平评价体系。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规范等级评定主体和流程,完善评定制度,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文件对评定工作做了具体安排: 一、一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由省人民调解协会负责;二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由市(州)人民调解协会负责;三级和四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调解协会负责。未成立人民调解协会的市(州)、县(市、区),等级评定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二、全省首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自8月份开始,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
文件明确了评定程序: 一、人民调解员申请参加等级评定,本人需如实填写《甘肃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晋升)审批表》,向所在人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各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等级评定条件和调解员平日工作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推荐。申报材料经人民调解组织初核后,报县(市、区)人民调解协会(司法行政机关)评审。 二、县(市、区)人民调解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三级、四级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进行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等级评定材料及《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名单汇总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符合一级、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的,在《甘肃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晋升)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并盖章,推荐市(州)人民调解协会(司法行政机关)评审。 三、市(州)人民调解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二级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进行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等级评定材料及《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名单汇总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符合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的,在《甘肃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晋升)审批表》加注意见并盖章,推荐省人民调解协会评审。 四、省人民调解协会负责一级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并将评定材料及名单报省司法厅备案。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评定的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 为保障评定工作有序进行,文件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成立由司法行政机关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人员、人⺠调解协会理事、人⺠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等组成的人⺠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人⺠调解员等级评定,并可以根据各地实际细化措施,进一步明确评定主体、评定条件、审查与公示程序、管理考核制度。 文件还要求,要强化对人⺠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评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 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人⺠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宣传典型 人物和先进事迹,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评定工作的健康发展,并以评定工作为契机,开创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和主动创安主动创稳的新局面。 前不久结束的甘肃省人民调解协会一届三次会议也强调指出,要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建设一支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务实担当、砥砺奋进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以推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开创新局面,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肃、法治甘肃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编辑:思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