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编造红头文件 定格自身违法行为
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政府文件 回应休病假被“开除”23年的教师 却成违法行为的“说明书”“证明信”
中外新闻社记者 胡树萌 李儒 2024年3月8日下午,已被“除名”的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新立中心小学的教师刘晓红,收到工作地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政府回应她向国家信访局上访投诉的文件——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24】23号信访处理意见书。“文件”引述当事人上访信的内容:当事人是在岗18年的教师,因传染性疾病,经组织同意住院治疗并病休,但教师岗位和编制却被当地时任主要领导悄悄“转卖”他人,自己病愈要求上班却被告之已被“除名”。她20多年投诉,要求恢复教师岗位和编制,但都杳无音信,被置之不理...... ……现答复如下,一、您于1995年2月27日因乙型肝炎入院治疗,1995年3月16日出院后,一直到2000年2月15日始终未上班,未参与学校教学工作,新立镇与您签订的《选聘合同制干部合同书》聘期至1997年9月30日,因您未参加教学工作新立镇未与您续签,双方聘用关系于1997年9月30日终止。1999年10月28日与县教委进行沟通后,2000年2月15日党委会予以开除。经查询大洼区教育局您无教师编制。二、向当年同校教师及工作人员了解,您跟随您爱人一起工作经商开公司(见附件),就不在学校工作了,之后移居北京。因聘用合同于1997年9月30日终止,故您恢复教师编制,恢复相应的教师待遇信访诉求不予支持。
这份“姗姗来迟”的回复文件,令人难以置信。这份文件中,除了引述当事人上访信的内容外,虽然客观的说明了当事人因传染病休假的事实。但是,对当事人的关切和利益诉求的回应,却仅仅260余字,用违法、编造的谎言给予回绝 。
当事人就上述“文件信访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文件)中所违法和编造的问题,不得不再次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当事人反映: 一、此“文件”说明当事人被“非法定事由”除名——违法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当事人并无触犯以上任何规定,因患传染性疾病,经组织同意病休,却被除名,既违背情理,也有悖法理。 二、此“文件”说明当事人被“非法定程序”除名——违法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教师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实事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规定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的处罚绝不能居高临下,一纸公文,一开了之。而需要严格的程序,充分的调查,民主的评议,公正的判定,如此才能程序合法,以理服人,让教师心服口服。 即使是一名普通劳动者,其工作权也不能随意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开除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被除名应该是由所在的新立中心小学提出建议,大洼县(区)教育局做出决定,并报县(区)人事局(人社局)备案,也应该告知当事人。显然,大洼县(区)新立镇党委、政府所做出的开除当事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假使新立镇党委有权做出开除决定,如此表现也违反了法定程序,简单粗暴、蛮横无礼,难以服人。 三、“文件”称“合同到期”“无编制”“党委会予以开除”之说系编造 由于上述相关法规之约定,新立镇党委会开除当事人已无法律支持,不能成立。 现在就算他的决定有效,文件称:“新立镇与您签订的《选聘合同制干部合同书》聘期至1997年9月30日,因您未参加教学工作新立镇未与您续签,双方聘用关系于1997年9月30日终止。1999年10月28日与县教委进行沟通后,2000年2月15日党委会予以开除。经查询大洼区教育局您无教师编制。” “因聘用合同于1997年9月30日终止,故您恢复教师编制,恢复相应的教师待遇信访诉求不予支持。” 记者在查阅当事人档案中看到,2000年教师业绩考核表中记载:“考核合格”。新立中心小学和新立镇教育办公室的盖章签字时间为“2000年7月20日”,经审核同意认定为“合格等次”,负责人签字时间为:“2000年8月15日”,大洼县人事局签署盖章时间为:“2000年9月15日”。 从上可以看出,“文件”中所说的当事人没有“编制”, “聘用合同于1997年9月30日终止”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当事人聘请的律师说:假如按新立镇政府“文件”所说,此聘用合同关系成立,新立镇政府也应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而不是单方面将此合同悄悄解除。此合同为续签合同,四年为一期。此合同也没有规定“聘期到,任期终止”。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新立镇的所谓“合同到期”变更合同,根本“没有协商一致”、没有“明确约定”,单方面粗暴变更、强行解除合同,也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当事人说:“文件”中称所谓“党委会予以开除”的说法,也是编造的,党委会记录(纪要)是后来,应该说是最近或者是近几年一手编造、添加的。这样做,是因为当事人举报新立镇时任领导为了私欲,将当事人的教师编制“转卖”他人牟利,“时任领导”为了搪塞上级有关方面的追查,便编造“党委会予以开除”,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减轻处罚。但是,此举已涉嫌伪造证据罪。 当事人说:在2016年春季曾向盘锦市教育局投诉,教育局领导很重视,派人到大洼县教育局、新立镇政府和新立中心小学调查,都没有关于自己被除名的相关记录。 近日,记者在走访盘锦市相关方面领导时,当事人的说法得到认证。当时,新立镇方面还说找过当事人,当事人不干了,但都没有任何记录。当事人否认了“找过当事人”这种说法。 律师说,所谓“党委会予以开除”假使成立,连个最基本的“决定书”都没有。当然,即使有,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新立镇政府也存在超越职权、乱作为、“非法定事由、非法定程序”开除教师等问题。 四、当事人:文件称我同爱人“开公司”也是假话
当事人说:“文件”中称,我和我爱人“一起经商开公司”也是假话。我由于病愈,想回学校上班,但却被告知“已被除名”。无法回校,我内心非常的痛苦和气愤。白天丈夫上班、孩子上学,我独自一人在家,整天以泪洗面......我想去上访,我丈夫劝慰我说,自己年轻,我去上访对他影响不好......我气愤难平,不久就得了抑郁症......我丈夫为了安抚我、调整我的心态,临时将我安排到他负责的单位办公室工作。我丈夫的单位是政府下设部门,“文件”所称我和丈夫“一起经商开公司”也是不成立的假话。
五、当事人家属请求查看“党委会纪要”被拒 违反公民的“知情权” 3月14日上午,当事人家属到新立镇信访办取“文件”原件,大洼区新立镇分管教育的秦副镇长过来接待。家属提出:2000年2月15日的党委会涉嫌造假,要求查看党委会会议纪要,秦副镇长说要“请示”。 当事人家属同他约定下午2点联系。下午2点当事人家属同秦副镇长联系后,被告知查看“党委会纪要”要写个“申请”,家属按要求写了申请,从微信中转给秦副镇长,并期待尽快回复。间隔4个多小时后,下午18点15分,秦副镇长来电告知:党委会纪要不能查看。 当事人家属说他们“造假”、“心虚”,违反公民(当事人)的“知情权”。 当事人的律师解释:公民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保护公民自身利益、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知情权既是公法权利,也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第七节规定:自然人享有知情权,有权获得信息、查询有关个人信息和要求更正、删除错误的个人信息。 显然,新立镇人民政府不让查阅相关“党委会纪要或记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那么,即使当事人无法看到这份“党委会纪要”,即使现在“消失”,当事人手中这份政府的“红头文件”,也将他们的违法行为“定格”,让他们难以自圆其说。 六、当事人实名举报官员伪造公文罪、伪造证据罪、滥用职权罪 据当事人聘用的律师说,新立镇人民政府的“文件”表明,相关人员可能涉嫌伪造公文罪、伪造证据罪和滥用职权罪等违法行为。 伪造公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伪造证据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去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作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理应千方百计“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诉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可是,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党委和政府的个别领导,却绞尽脑汁、编造事实、伪造公文、滥用职权,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漠视民生疾苦,毫无“执政为民”之心,毫无“依法行政”之意。这也充分的表明了为什么20余年以来,当事人的正当诉求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就是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个别领导,长期以来目无法纪,懒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思想意识和工作作风造成。 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人民政府这份“文件”,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这份“文件”将在当代中国的公文史上留下特殊的印记...... 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过的一位老同志说:“这是动摇我党和政府执政根基的严肃问题,应该引起注意。” 当事人反映,涉嫌伪造新立镇“党委会会议纪要或记录”和新立镇人民政府的这份“文件”的,均为大洼区新立镇党委书记魏利明同相关人员一手谋划、唆使、编造而成。 记者发稿前获悉,3月18日,当事人在律师的陪同下,已实名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了魏利明等人的违法行为,也再次向盘锦市大洼区和相关方面进行投诉。 (编辑:思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