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从即日起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24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医疗机构薪酬制度改革。医疗机构可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可以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对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性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血站和院前急救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公益一类保障、二类绩效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得自立价格项目收费;鼓励医疗机构申请新技术价格项目。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外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应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应执行政府指导价,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全省将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学术交流、技术开发与合作、院内制剂研发,推动医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与科研事业单位适用同等的科研和转化政策。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管。 医疗机构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用于医疗救治费用减免、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人员培训和培养、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公共设施设备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戴小花 【参与方式】 1.通过安徽省司法厅官方网页直接提交意见 2.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3.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sftlfec@sina.com (编辑:思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