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9月8日电(记者李美娟)为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江西省日前印发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突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约束力,明确提出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对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这意味着这类国企将无需再由所属级别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工资额度了。同时,对商业二类和公益类国企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 实施意见还明确,创新企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对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强、工资分配自律性强的国有企业,试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工资总额清算。 (编辑:明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