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7600元承包千亩集体山场40年?)
村民吴学田告诉记者,对面两座山就是潘建友承包的部分山场 见习记者 邱一文 摄 2007年,丽水庆元县百山祖镇三堆村1164亩集体山场涉嫌被贱卖,承包人仅7600元便获得了40年的承包经营权,而村民一直被蒙在鼓里长达5年。事发后,三堆村村民认为承包手续不合法,遂将承包人告上法庭,要求判定承包合同无效。但该案历经3轮6次诉讼、近2年的时间仍未审结。 近日,村民代表将此事向本报记者进行了反映。记者前往庆元县进行实地调查,并采访了多名当事人。 村民投诉村干部私卖集体山场 三堆村位于庆元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百山祖的东部,平均海拔1100米,离庆元县城约50公里,原属合湖乡,后被划到了百山祖镇。 6月6日下午,记者前往三堆村进行实地采访。在村境内记者看到,山体连绵不断,植被茂盛、郁郁葱葱。村民告诉记者,山上大多为杉树和松树,山林环境良好。 进村后记者发现,各村民的房屋比较分散,且年轻的村民大多外出打工,留下来的是为数不多的老人。不过,就是在这个看似平静的村子里,近年来却发生了一桩不同寻常的案件。 据村民投诉,2007年,时任村支部书记吴学武、村主任吴学兴等人通过暗箱操作,以山上的树木长期遭邻村村民盗伐为由,将村集体所有的1164亩山场转让给当时在庆元县荷地镇林业站工作的潘建友经营管理。 不过对于这件事情,村民一直被蒙在鼓里长达5年。直到2012年底,村集体换届选举,吴学武、吴学兴不再担任村领导后,这个事情才曝光。 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吴学武和吴学兴拿出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7年7月14日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以下简称《会议记录》)和一份落款时间为2007年8月14日签订《山林转让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复印件,以此证明自己的“清白”。 记者在《合同》上看到,山场承包期限为40年,转让费仅为7600元。乙方潘建友承包经营后,山权归甲方三堆村村委会所有,林权归双方所有,承包期内所产生的收益,甲乙双方按3:7分成,且乙方有权将承包合同转让给他人。 另外合同规定,“期满时如非乙方造成不能采伐林木,则自动延长合同期至可伐。”“这条规定,相当于山场永远归他所有了,他想什么时候砍树就什么时候砍。”村民吴根养说,大家都认为这太荒唐了。 村民经过一番调查,发现《会议记录》和《合同》存在许多造假的地方。为此,2014年开始,三堆村村民将潘建友告上了法庭,要求废除该《合同》,希望收回这1164亩集体山场。 村民认为承包手续都是造假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2/3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据了解,2007年三堆村共有村民代表32人。根据《会议记录》显示,2007年7月14日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上,有22名村民代表在上面签字,刚好达到2/3的要求。 然而,据《会议记录》的记录人刘昌会(时任合湖乡驻三堆村干部)回忆:“这份会议记录是我的笔迹不错,但不是在大会上写的,而是事后吴学武和吴学兴让我写的,当时后面并没有22名村民代表的签字。” “在这22人中,已有多位村民表示自己当时没有签过字,有2位村民已经出庭作证自己没有在上面签过字。”村民吴学田告诉记者。 那么,事情是否真如村民所说,记者分别联系到了潘建友和时任村主任吴学兴。 “当时几位村民代表急于将山场承包出去,有人愿意承包就很好了。”对于是否涉嫌贱卖村集体山场,吴学兴是这样回答记者的。不过对于《会议记录》和《合同》的原件在何处,吴学兴却含糊其词答不上来。 “《会议记录》复印件是村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后村里给我的,原件应该在村里,至于后面村民代表签字的真伪,自己也不清楚。另外,《合同》也是村干部拿到乡政府盖的章,所以我也不知道公章是真是假。”潘建友告诉记者,因为村里提供的手续都比较齐全,所以才跟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 三堆村村民认为,当事人连《会议记录》的原件都拿不出来,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明当时承包手续都是造假的。 不过,这场官司打起来后,却并非村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官司两年内打了六次还未审结 2014年8月,吴学田等17名村民代表为原告,将三堆村村委会和潘建友告上了法庭。2014年10月,庆元县人民法院以17名村民代表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14年12月,丽水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4年12月,原告变为三堆村村委会后,再次将潘建友诉至法院。2015年3月,庆元县人民法院以“山场发包所依据的《会议记录》未达到法定的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为由,判决合同无效。2015年7月,丽水市中院以“山场发包是否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未查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村委会之后申请撤回了起诉。 2015年10月,吴学田等469名村民为原告,将村委会、潘建友再次告上法庭。今年1月,庆元县人民法院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鉴别《会议记录》上村民代表签名真伪,应由村委会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为由,认为《会议记录》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判决合同无效。5月,丽水市中院再次以“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第一次中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因为原告主体弄错了,的确情有可原,但之后2次发回重审,我对此表示不能理解。”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世敏告诉记者。 丽水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三轮诉讼虽然起因相同,但是原告的主体都不相同,在法律上属于不同案件,法庭调查的规则和对象也就各不相同,上一轮诉讼得出的结论,不能直接适用到下一轮诉讼中。 (编辑:红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