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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赔 储户用卡不规范自担二成责任

时间:2015-09-14 10:10来源:北京晚报作者:北京晚报
储户因银行卡被盗刷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通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银行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储户用卡不规范,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本报讯 储户因银行卡被盗刷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通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银行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储户用卡不规范,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北京男子王某诉称,2014年5月13日深夜,他的银行借记卡通过ATM机被他人转账36700元,手续费22.50元。由于晚上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他在次日早晨打开手机后收到了客服发送的短信提示,这才知晓卡里的存款已被取走。王某随后报警,公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案予以受理,但刑事案件至今尚未结案。

  银行卡还在身边,里面的存款却没了。王某认为银行对自己的损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故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

  审理中,王某提交的证据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时,他本人在北京,而盗刷发生地点是河南省三门峡市。“这张卡我平时很少用,基本上是我母亲在用。”王某称。法院调取的监控录像也显示,在ATM机上取钱的并非王某。

  对此,银行辩称,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处理民事案件,王某不应该在此时提出民事诉讼。另外,银行卡密码由王某设定,其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与银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王某提供的证据和监控录像可以证明他遭遇了伪卡盗刷,银行应当负主要责任。但考虑到银行卡虽然由王某办理,但其母亲亦知晓密码且经常使用该卡,故王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用卡不规范的情形。考虑此种情况,法院酌定王某对其损失承担20%的责任。

  另外,对于银行提出的“先刑后民”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的处理不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前提,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虽然公安机关尚未结案,但这并不能排除银行应当依据双方合同对储户尽到保障其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

  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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