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一场大火让刘先生承租的办公用房化为灰烬,火源来自附近垃圾站。刘先生认为,作为垃圾站的管理者,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均负有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6万余元。 今天(11日)上午一中院通报称,该院终审判决,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承担30%责任,共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8万余元。 2014年1月23日上午,昌平某村村南垃圾站内堆放的垃圾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刘某承租用于办公的房屋,并将房屋设备及院内工作和生活物品烧毁。经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为垃圾站内的遗留火种引燃垃圾堆并蔓延成灾。 刘先生起诉村委会、经济合作社索赔46万余元。 法院:村委会等两被告承担三成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垃圾站是公共场所,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作为管理者,职责范围限于村内垃圾的堆放和清理,对火灾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赔偿刘先生及其所在公司损失两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及其公司不服上诉。 村委会认为,刘先生租赁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不符合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且用泡沫板封闭院落,这也成为火势迅速扩大的主要原因,故不同意刘先生的上诉请求。 一中院审理查明,该垃圾站与外界没有隔挡设施,火灾发生前垃圾站旁有柴火垛,柴火垛是火势蔓延至刘某公司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院由此认定,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作为垃圾站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对垃圾站的消防管理存在过错。鉴于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已经尽到宣传义务,故相对于倾倒含有火种垃圾的人,承担次要责任。 刘先生将其民用房屋用于经营用途,客观上造成损害的扩大,对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承担30%的侵权责任,赔偿刘先生及其公司8万余元。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