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居民、商铺自制的门牌将禁止使用。市政府昨天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编制门楼牌地址信息设置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移动、拆除、损毁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记者张楠) (编辑:红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