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领导”何靖案发,牵出了他一段十多年前的受贿往事——今年57岁的邵演峰因在10多年前担任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副局长时受贿人民币320万元,帮下属干警“做生意”,一审被广东省惠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邵演峰于1996年10月至2001年10月间担任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副局长。1996年至1998年,邵演峰利用职务便利,为花都区公安分局干警麦某坚(另案处理)承包经营该局下属的花都华安贸易公司及花都华强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取麦某坚给予的好处费共人民币60万元。 1999年,麦某坚向时任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副局长的邵演峰及时任分局局长的何靖提出由其本人出资200万元入股成立京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公司”),占20%的股份,赚到钱后分红款由三人平分。 此后,邵演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麦某坚经营京华公司提供帮助。自2003年初至2008年5月期间,麦某坚按上述承诺分多次送给邵演峰共计人民币260万元。 2012年8月,根据群众的举报,时任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何靖由于涉嫌违法违纪,被广州市纪委立案并采取“两规”措施。同年9月14日,邵演峰在广州市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广州市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的事实。同日,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 邵演峰1996年10月7日任花都市公安局副局长,2000年7月3日起任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副局长。2001年10月11日,任广州市花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被捕前任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记者董柳) (编辑:红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