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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医保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

时间:2013-08-15 16:22来源:人民网作者:陈杰
人民网天津8月15日电(记者陈杰)今天,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拟定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这是最近天津市政府党组成员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静悄悄走访180多个困难家庭,摸清困难群众忧患大病重

  人民网天津8月15日电(记者陈杰)今天,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拟定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这是最近天津市政府党组成员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静悄悄走访180多个困难家庭,摸清困难群众忧患大病重病、难担自负医药费的实情而确定的。

  据了解,天津在医保管理系统中城乡困难群体共43.6万人,市政府拟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现行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基础上,将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相应提高困难家庭居民报销比例;将普通门急诊、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成年居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原7万元、9万元、11万元统一提高到18万元,涉及全市城乡参保居民520万人。

  从明年起,天津提高困难居民参保报销的档次,对已纳入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按居民医保最低筹资档次(490元)参保报销,改为按最高筹资档次(1020元)参保报销。天津还拟提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 其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从今年9月1日起,天津学生儿童医保结算期由学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今年延长4个月医保时间所需费用由医保资金解决。

  天津市政府拟定从今年起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一是扩大范围,将8.89万重度残疾人员中未纳入低保特困的5万人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二是提高标准,由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5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55%,比例分别调整至60%和80%;三是分类救助,在已确定的心肌梗塞等8种大病的基础上,对甲亢等5种大病患者的家庭,以及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家庭,民政部门在审核低保和特困资格时,按低保标准的50%核减收入。对享受低保待遇60岁以上老人和城市“三无”人员,由增发低保标准的10%、50%调整为增发30%、100%;四是临时救助,对家庭收入水平低,残疾、退休、幼儿、学生等聚集的家庭成员患大病者,作为医疗临时救助的重点;五是增加救助,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负担过重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等,由每年救助一次改为每半年救助一次;六是健全机制,对患病困难人员,各项保障制度给予帮扶后仍有困难者,由区县政府继续给予生活和医疗帮扶。(完)  人民网天津8月15日电(记者陈杰)今天,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拟定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这是最近天津市政府党组成员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静悄悄走访180多个困难家庭,摸清困难群众忧患大病重病、难担自负医药费的实情而确定的。

  据了解,天津在医保管理系统中城乡困难群体共43.6万人,市政府拟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现行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基础上,将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相应提高困难家庭居民报销比例;将普通门急诊、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成年居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原7万元、9万元、11万元统一提高到18万元,涉及全市城乡参保居民520万人。

  从明年起,天津提高困难居民参保报销的档次,对已纳入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按居民医保最低筹资档次(490元)参保报销,改为按最高筹资档次(1020元)参保报销。天津还拟提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 其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从今年9月1日起,天津学生儿童医保结算期由学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今年延长4个月医保时间所需费用由医保资金解决。

  天津市政府拟定从今年起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一是扩大范围,将8.89万重度残疾人员中未纳入低保特困的5万人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二是提高标准,由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5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55%,比例分别调整至60%和80%;三是分类救助,在已确定的心肌梗塞等8种大病的基础上,对甲亢等5种大病患者的家庭,以及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家庭,民政部门在审核低保和特困资格时,按低保标准的50%核减收入。对享受低保待遇60岁以上老人和城市“三无”人员,由增发低保标准的10%、50%调整为增发30%、100%;四是临时救助,对家庭收入水平低,残疾、退休、幼儿、学生等聚集的家庭成员患大病者,作为医疗临时救助的重点;五是增加救助,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负担过重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等,由每年救助一次改为每半年救助一次;六是健全机制,对患病困难人员,各项保障制度给予帮扶后仍有困难者,由区县政府继续给予生活和医疗帮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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